广东低保家庭认定放宽准入条件,就业成本可从收入中扣除

南方+  2025-12-05 11:35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下称《办法》)。新规进一步放宽低保家庭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不将用于谋生的唯一机动车辆作为一票否决项目,就业成本可从劳动者收入中扣除,使认定工作更科学合理、更广泛惠及困难群众。《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低保家庭认定采用“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双重核查机制。新规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情况,“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

《办法》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环节,放宽了收入通过条件。相较原办法对信息化核对查明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超过1倍低保标准”,新规修改为“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进入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程序,符合相应救助条件的,归类纳入。”放宽准入关口,可以让更多申请对象进入后续入户实地评估阶段。

此外,不将用于谋生的唯一机动车辆作为一票否决项目。在低保的财产认定标准中,原办法提出“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新规进一步完善为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或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的(机动车辆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由各地按照年低保标准的一定倍数核定),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结合广东是外来务工人员第一大省、就业务工人员相应会发生额外支出的实际情况,《办法》提出,就业成本可从劳动者收入中扣除,由务工者本人统计与工作有关、需个人负担的各类额外支出(含租房、通勤、通信、额外餐费)自主申报,在不超过一定额度上限内从工作收入中予以扣除。

少数特殊的不动产认定情形,交由地市裁量决定。在低保的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中,新规明确,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是否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办法》还对评估指标中部分项目和赋值作出调整。在劳动收入部分细化计算规则,使若干特殊情形的申请人能以更符合情理的方式计算收入。微调和优化了家庭结构各项的增减数值,不再将电视、空调作为评估家庭主要能耗资产的要素等。

《办法》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统一的核对评估管理制度,保障核对评估工作及时、公正、准确开展,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整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弄虚作假或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保障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方+记者 汪祥波

通讯员 莫冠婷 包旎璐

编辑 宋佳宁
校对 叶剑华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手机扫码打开本网页
扫码下载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