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面对态度坚决要求离婚的丈夫以及肢体残疾的妻子,法院在保障婚姻自由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中,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纠纷?来看看近日武江法院调解的一起离婚纠纷。
据悉,张女士与赵先生经人介绍后恋爱,恋爱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但孩子出生后发育迟缓且体弱多病,经医院检查确诊患有遗传性疾病,最后因肺炎不幸去世。赵先生联想起张女士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肢体不协调等情况,要求张女士亦前往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确诊,张女士亦患有该遗传性疾病。
因病引发的纠纷,昔日夫妻对簿公堂,双方一见面就情绪激动。赵先生气愤控诉张女士隐瞒身体情况、存在骗婚的恶劣行径,坚决要求离婚,张女士则委屈哭诉其身体系因婚后生育孩子才出现问题,且还向母亲借款用于家庭支出,不存在骗婚,但赵先生将张女士送回年迈母亲家后就置之不理,张女士要求赵先生支付期间的扶养费。法官仔细询问张女士的收入来源及生活的自理情况,同时了解赵先生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便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离婚经济帮助虽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活权益的救济,但也要考虑另一方的给付能力。”“你作为丈夫,对患病致残的妻子是有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的责任,不应消极逃避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在法官多轮磋商、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画上圆满句号。
武江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爱,更需要法律的保护,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到张女士身体残疾的实际情况,在离婚时要求赵先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与呵护。下一步,武江法院将加强与残疾人联合会的沟通协调,邀请残联工作人员、盲文教师、手语翻译、心理辅导老师等人员参与到涉残疾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让特殊群众感受到法院更细、更实的司法服务。
南方+记者 唐音
通讯员 余艺涛 黄嫔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